菲律宾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需按时按规定提交使用宣誓,第一次是在商标申请后3年内(自申请日开始计算)提交3年使用宣誓。商标注册后(注册日开始计算)的第5-6年,第10-11年,第15-16年及往后每个注册5周年须提交使用宣誓。要注意两次使用证据提交的起始日期计算方式不同。两次提交使用宣誓都需要申请人提供3-5张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在菲律宾实际使用的图片,同时提供商品/服务在菲律宾使用的相关信息(如菲律宾经销商的名址)。使用宣誓书需要办理公证,否则菲律宾官方不予认可。对于一标多类的申请,使用宣誓可以通过一份文件办理,但使用证据需要每个类别分别体现,至少每个类别体现1-2种注册商品/服务的使用。
若商标是通过马德里注册的,则首次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为马德里国际注册日期起算的3年内,商标注册后(实际授权日开始计算)的提交时限和计算方式跟单国注册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