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第十条第一款的其他禁用条款相比,“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较为抽象、规范的范围较广,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本文将对“其他不良影响”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 “其他不良影响”,一般是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等。作为禁用条款的一项,该规定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划分出作为私权利的商标权与公共权力的界限,即在不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使用或注册商标。 二、判断构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准 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察的标准是多样的,诸如:是否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标志;是否具有宗教、民间信仰和象征意义的标志;是否具有机关、党派、社会团体的名称和具有象征意义的标志;是否具有政党、机关、军队的职位名称;是否具有国家授予的职衔名称标志;是否具有各国货币的名称、图形或其组合标志等方面。 但是,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规范的有限性,想要穷尽列举不良影响的所有具体标准似乎不太可能。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为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增添了难度。这是“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双重性所在,一方面它具有包容性,可以解决其它具体条款不能解决的国家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问题,是一条灵活性强、赋予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力的规范;另一方面,它也提高了执法难度,对执法者的综合判断能力和个人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种双重性决定了执法者在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 时,既要本着审慎的态度,在把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的大原则之下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对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影响及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才可以较为充分、全面地考察一个标志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或者申请注册活动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以下举几个例子予以说明。
1、某申请人曾于2000年在第 22类绳索、网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DANDY”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被商标局以“申请商标译义为‘花花公子’,用于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后经商评委合议组评议认为,申请商标“DANDY”虽可译作“花花公子”,但尚有“极好的、上等的”等诸多其他含义,指定使用在绳索、网等商品上,尚无证据认定会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公告。
在本案中,商评委不仅考虑了“DANDY”一词本身的多重含义,还考虑到从现实的社会观念、相关消费者的内心认同等角度出发,这个词用在绳索、网等商品上并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某申请人于2001年在第 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资本家CAPITALIST” 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CAPITALIST’意为‘资本家、资本主义的’,该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专用”为由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商评委合议组评议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资本家”与具有“资本家”等之意的英文单词“CAPITALIST”组合而成。《辞海》中关于“资本家”一词的解释是“占有生产资料和货币作为资本,以剥削雇佣劳动获取剩余价值的人。”申请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在中国目前条件下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对本案申请人将“资本家CAPITALIST”一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本案中,虽然“资本家”一词常被学术文章和报纸提起,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但是由于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需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仍然要把“资本家”一词放在社会主义政治和文化制度下来考虑其对社会意识的影响。
“金卡工程”一案就是鲜明的例子。申请人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于2001年5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的同意,取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的核准,公开发行期刊《金卡工程》。2001年6月,原告申请将“金卡工程”在第16类“期刊、印刷出版物、新闻刊物、说明书、书籍”上注册并于2002年8月获得商标专用权。2002年9月,第三人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评委最终做出裁定,认定“金卡工程” 的注册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原告与政府有关机构的关系产生错误联想,并且金卡工程是一个有着严格标准和含义的社会系统工程,由在相关领域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出版发行以 “金卡工程”为刊名的期刊,容易使公众对金卡工程的认识产生偏差,从而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商评委做出了撤销原告 “金卡工程”商标的裁定。
在本案中,就原告对《金卡工程》的刊物出版、发行权的取得过程而言,并无不法之处。但是涉及到商标法领域,却不能因刊物出版发行是依法取得的权利就自然地认为刊物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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